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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上訴
圖片授權聲明 _CC BY_
展品描述
非常上訴,定義為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非常上訴制度起源於法國,1959年3月2日法國公布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三部第一編即有相關規定。但當時非常上訴之立法目的,僅係為糾正違背法令之判決,亦即為法律上之利益上訴,判決效力則不及於當事人。其後始予修正,即為公益而上訴,特別情形下效力及於當事人。我國第一部刑事訴訟法,係於民國17年7月28日公布,同年9月1日施行,即已仿照日本,設有非常上訴制度。 1977年2月,屏東縣內埔鄉發生鍾正芳命案,驚動社會。此起命案疑點重重,最後警方將犯人鎖定為犯下多起強暴案的黃崑亮。黃崑亮後被判15年有期徒刑,並於1988年6月25日假釋出獄。出獄後,他仍堅稱自己無罪,並提出非常上訴。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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