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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暴殺人
圖片授權聲明 _CC BY_
展品描述
強暴殺人,定義為兇手對受害者施行性侵害暴力行為後,一併奪走受害者性命之行為。 為防治性侵害犯罪及保護被害人權益,1997年1月22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016230 號令制定公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20條,並自公布日施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研擬性侵害防治政策及法規。 協調及監督有關性侵害防治事項之執行。 監督各級政府建立性侵害事件處理程序、防治及醫療網絡。 督導及推展性侵害防治教育。 性侵害事件各項資料之建立、彙整、統計及管理。 性侵害防治有關問題之研議。 其他性侵害防治有關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項事項,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提供諮詢;其中任一性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設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下列事項: 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服務。 提供被害人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 協助被害人就醫診療、驗傷及取得證據。 協助被害人心理治療、輔導、緊急安置及提供法律服務。 協調醫院成立專門處理性侵害事件之醫療小組。加害人之追蹤輔導及身心治療。 推廣性侵害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 其他有關性侵害防治及保護事項。 前項中心應配置社工、警察、醫療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其組織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地方政府應編列預算辦理前二項事宜,不足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專款補助。 1977年,屏東縣內埔鄉發生鍾正芳命案,少女鍾正芳遭強暴未遂後殺害。在當時保守的社會,純樸鄉下的鍾正芳命案受到廣大矚目,警方也全力追查。然而,當時還有許多未曝光的性侵案件,因被害人礙於保守社會風氣不敢報案,使得性侵犯得以逍遙法外。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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