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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廳同知
圖片授權聲明 _CC BY_
展品描述
淡水廳同知全稱為「臺灣府淡水捕盜同知」、「臺灣府淡水撫民同知」,為淡水廳地方父母官,官職正五品,不得攜眷來台,任滿昇官轉任。職責明定為上承欽部憲件,下理錢糧,清丈土地,治刑補盜等。淡水廳時期管理範圍為臺灣基隆至新竹,此官職為當時北臺灣之實質統治者,淡水廳廳署設置於現新竹市。 1724年(雍正二年)設置臺灣府淡水捕盜同知,隸屬於臺灣道臺灣府。1731年(雍正九年)更名為「臺灣府淡水撫民同知」。1876年(光緒二年)沈葆楨奏請新設臺北府,淡水廳分為淡水縣、基隆廳與新竹縣,該官職事務轉為臺北府知府。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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