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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跡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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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品描述
筆跡比對,定義為針對案件當事人的筆跡進行比對鑑定。所謂的筆跡比對,是指有爭議之筆跡,須判別是否符合某一人筆跡,透過已確定為該人筆跡的可比對標的筆跡,經由二者比對進而判斷爭議筆跡與可比對標的筆跡之異同狀況。鑑定時,鑑定人員依爭議字跡與參考字跡之結構佈局及筆劃細微特徵進行分析,確定兩者是否為同一人所寫,以為訴訟提供線索和證據。 由於筆跡是每個人從小長期學習所成型的習慣,所以每位書寫者會有不同的書寫特性,在筆跡鑑定中稱為「筆跡個性」。通常會拿來鑑定的爭議標的,包括:協議書、契約、切結書、同意書、委任書、公證書、支票、借據、證券、一般信件、信封、遺書、恐嚇信、黑函等;而用來作為可比對標的,則有:平日書信、筆記本、工作日誌、會議紀錄、收據、帳單、支票、金融機構申請資料、履歷表、往來信件、公家機關申請文件、簽收單等。 筆跡鑑定時必須依據書寫者所表現的筆跡特徵來判斷,大部分的成年人都會有一穩定且慣用的筆跡特徵,青少年雖然筆跡有較大的變化,但仍可看得出原本的習慣,年長或疾病者因體力狀況有時無法顯現出一致的特徵,則可能無法判定。且由於筆跡比對高度仰賴主觀判斷,證據力長期遭受質疑,一般大致有三大疑慮,一是筆跡鑑定是否有可靠科學基礎,二是鑑定究竟有無統一標準,三是目前國內並無一套具公信力的考訓制度,無從證明鑑定人是否具備足夠的專業能力。 而早在西元前二世紀,中國史書上就有了漢武帝查驗藏匿於牛腹內帛書以識別書寫人的案例記載。唐宋以後,筆跡檢驗在偵查判案中得到了較為普遍的應用,印章印文、貨幣真偽的鑑別業已出現。另外,對於知名文人的書畫鑑賞方面,也形成一套成熟的辨識資訊。 至於文件檢驗進行系統的理論研究則主要發展於近代。十九世紀末期歐美陸續出版了一批文件檢驗專著,並開始應用在刑事偵辦實務上。目前臺灣可進行筆跡比對的單位有法務部調查局文書鑑識科、警政署刑事局鑑識中心,民間單位則有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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