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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殺人
圖片授權聲明 _CC BY_
展品描述
竊盜殺人,定義為行為人竊盜因脫免逮捕而殺人,然而竊盜殺人並非法律用語,蓋因我國並無此種樣態的處罰規定。 我國刑法規定,若行為人犯下竊盜罪同時又有其他行為,比如侵入住宅、攜帶凶器等,會成立「加重竊盜罪」。若因竊盜罪而「致死、致重傷」則不會成立加重竊盜罪,會以其他刑法規定來處理。因為立法者預設的竊盜罪成立條件中,行為人不會使用到強制性的力量,也就不會有生命、身體被侵害的危險。相對如搶奪罪、強盜罪等因為會使用一定程度的力量,所以如果「致死、致重傷」皆有加重處罰的規定。 1962年10月3日,美軍顧問團成員湯瑪斯‧格魯佛中校(Lieutenant Colonel Thomas E. Glover)被發現死在松江路69巷8號花園洋房火災現場,他在9月30日之前下榻於龍宮旅社,直到10月1日搬進松江路宅,隨即在2天後遇害。由於他身為美軍顧問團成員,美軍接手遺體的調查,我國方面無法為其驗屍。全案後來在刑警大隊長王魯翹的領導之下,以竊盜殺人案破案,逮捕了嫌犯潘高雄、薛拋、鍾朝、羅文吉四人,潘高雄與鍾朝被判處死刑,另外兩人則是無期徒刑。但嫌犯後來表示自己曾受到警方刑求,纏訟8年後在高等法院更五審全部改判無期徒刑。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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