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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殺(社會現象)
圖片授權聲明 _CC BY_
展品描述
槍殺,定義為「使用槍枝的殺人行為」。 我國殺人罪並沒有舉例使用何種方式殺人,比如刀殺、毒殺、開車撞擊等,刑度或刑罰種類會隨之不同,因為殺人樣態繁多,一一舉例可能無法涵蓋所有樣態,故其實我國刑法並沒有槍殺這種類型。 但槍殺仍可以用來描述社會案件類型,這類案件除了可能涉及殺人罪,另外有疑問的是,有沒有可能另外成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及同條例第12條第4項等罪?依我國實務見解,若行為人是為了殺人而持槍彈,則僅論以一罪;若本來即持有槍彈,後來另行起意而殺人,則可能成立數罪併罰行為人。 1987年1月21日,臺灣首次發生立委遭槍擊案件。當日晚間9點左右,立委蕭瑞徵及其妻林品貝在住處遭人開槍襲擊,蕭瑞徵送醫急救後仍然死亡。經警方調查夫妻兩人與他人的各種紛爭後,鎖定當時與蕭瑞徵結怨的包商李金原。李金原最終於高雄遭逮捕,證實兩人因金錢糾紛萌生殺機,最後李金原也因法官認為情堪憫恕,從死刑改處無期徒刑。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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