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鬥殺罪
圖片授權聲明 _CC BY_
展品描述
鬥殺是中國舊律指因鬥毆而殺死人。鬥殺較賊殺爲輕。秦漢時鬥殺人,同伍及鄰居人皆被收捕,漢文帝時始廢止。唐律規定:「鬥毆殺人者絞,雖因鬥而用兇器殺人者,與故殺同,即鬥毆殺人與故意殺人同罪。」同爲鬥殺人因犯人與被害人不同而處罰有輕重。 《大清律例》載:「凡鬬毆殺人者,不問手足、他物、金刃,並絞候。」但這之中行為人若為蓄意殺人則稱之為「故殺」,若為非蓄意或意外殺人則為「鬥殺」。此外,除了鬥殺本律條文外,律例中還有政對特定省分、府州縣及回民結夥三人以上集體鬥毆的條例,用此懲治集體械鬥,清代械鬥頻繁的臺灣理所當然地在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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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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