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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法
圖片授權聲明 _CC BY_
展品描述
《刑事補償法》,意指「對特定人民構成其個人之特別犧牲時,依法律之規定,以金錢予以填補之『刑事補償』」。其前身為《冤獄賠償法》,後因冤獄一詞容易讓人誤解,以為只有公務員故意或過失所致而成的冤案才賠償,所以乃採只要係以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受理之案件,有遭受犧牲時即可獲得補償。以補償一詞,表示國家對受害者的慰藉與表達抱歉之意,故修正法律名稱為「刑事補償法」,於2011年7月6日公布,9月1日開始施行。 2011年6月完成《冤獄賠償法》草案,法案架構由「賠償」轉為補償,正名為《刑事補償法》,大幅放寬補償的範圍。修法後,當受害人的人身自由遭到違法拘束,除非有湮滅證據、頂替等「自招犯罪」的情形,原則上都可獲得補償;受害人不再如現在,因動輒被認定有重大過失、違反公序良俗行為,而拿不到任何賠償。 《刑事補償法》的出現源於大法官釋字第670號解釋。大法官認為,國家在實行刑罰權或實施教化等利益時,會使人民的基本權利受到特別犧牲,應該給予補償。補償和賠償的差別在於:賠償須以公務員有故意過失為前提,補償則不必。修法後,受害人被羈押、留置、收容、強制工作或治療、觀察勒戒、執行後,如獲不起訴、撤回起訴、無罪、不受理判決、免訴,或撤銷強制工作等,被錯押或執行逾期的期間,可獲每天3,000元到5,000元的補償。而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者,可獲每天500到1,500元的補償。法案另規定,當受害人是因法律特別規定而獲不起訴或無罪(如未滿14歲不罰),不補償;受害人有逃亡、滅證、虛偽自白等誤導偵查審判的行為,不補償。而若受害人對被錯押有可歸責的事由,法官可以酌情減低補償。 總地來說,《刑事補償法》對於刑事案件的補償範圍較前法為優、為寬,同時對於補償金額也有作適當的調整,並於2019年7月,另有召開刑事補償法研修諮商會議第五次會議,針對現行刑事補償法制應否及如何增訂非拘束人身自由之精神上損害慰撫金等議題,進行討論,以求更加完善法案,期能建立更完善的刑事補償法機制。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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