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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妥速審判法
圖片授權聲明 _CC BY_
展品描述
2010年4月2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妥速審判法》,未來刑事案件審理超過八年,被告得聲請酌減其刑;重大刑案判決確定前,羈押期間以八年為限,逾期應釋放被告,條文並限制檢察官上訴權。《速審法》實施後可望改善司法審判纏訟多年、無限期羈押、檢察官濫權起訴等問。 《速審法》上路後,重罪被告第一、二審延長羈押次數都各以六次為限,三審延押則以一次為限;若案件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次數則重新計算,但總羈押期仍不得逾八年。一旦羈押期滿卻仍未判決確定者,法院須將被告釋放。 《刑事妥速審判法》主要精神在讓被告能立即受審,不得無故羈延,亦即刑事被告有權在適當時間內獲得公平、公正、合法的判決,國家機關也有義務建構有效而能迅速審判且不忽略被告權利的司法機構及制度,能保護被告防止審判前的不當監禁,與降低被告因公開控訴所產生的精神痛苦。 事實上《刑事妥速審判法》為江元慶所催生,目的是為了避免冤案的產生,期盼能以公正、公平、合法的精神審理案件,避免羈押嫌疑犯過久,除造成辦案困難,更造成嫌疑犯的精神痛苦。所以有了此法案的誕生,一方面規定羈押時限,明定偵查中及審理中延長羈押次數之限制及被告羈押總期間之限制,這也是妥速審判最為關注的核心事項之一。所以規定羈押時限不得超過五年,乃需諭知被告無罪。另一方面也明定案件經多次判決無罪者,禁止及限制上訴之機制,避免冤案的羈押時限無限延長與浪費司法資源;同時也就檢察官起訴進行限制,指稱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且若案件自第一審羈押日起已逾五年,且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三次以上,若第二審更審仍維持第一審之無罪判決,則禁止檢察官、自訴人再行上訴。 而此法案推動後,延宕多年的蘇建和案也於2012年8月31日,高等法院的再更三審判決無罪,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檢察官不得上訴,本案定讞,宣告蘇建和等人無罪。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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