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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日治初期媽宮班兵的伙館廟:一、提標館(二)
圖片授權聲明 _CC BY_
展品描述
明治29年(1896), 日本政府完成調查這些具有公共性質與官方色彩的廟宇、宗祠或官方廳舍,並進一步占用,而提標館則被編更作為兵器支廠,面對館產被政府占用,原清朝班兵的後裔心有不甘,遂以提標館葉伯楨為首向政府提出歸還舊有產業之請願:「自帝國領地以來,四館皆有官而借用,民皆緘默,因思帝國政府告示煌煌,官業即歸官掌之,民業即歸有主掌之,足見政府之以德愛民,無偏無頗,有如是矣。 其四館實係民業,理應歸民掌管」,望澎湖廳長高津慎能恩准將四館批還原主。 四館請願者:提標董事葉伯楨、鄭教,海山董事林鵬(飛)、王玉,南澳董事王順、李燕,銅山董事林長春、陳才山。明治34年(1901)1月,葉伯楨再度上書澎湖廳以「提標、海山、南澳、銅山等之四館,因為維持媽宮公學校校費,所以愿將該四館暫時献出編入作為基本財產,以便生租,應用其收入租額九分為公學校校費;一分為該四館香油費。將來公學校若有籌畫,確定他項基本財產,校費充足之際,許允將四館仍舊返還執掌管理。」 此項由日本政府提出的半強迫方式辦法,提標、海山、南澳、銅山等之四館順勢以退為進的作法,不僅為當時澎湖的現代教育做出絕大的貢獻,也為四館的產業保留日後的一線生機。從《總督府公文類纂》的資料顯示,以上四館不僅擁有龐大的房地產,其歷史沿革與組織管理等均有明確的記載,更有助於釐清清代班兵在媽宮發展的歷史。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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