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廳馬公支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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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品描述
本圖來自第十七期《硓古石》季刊〈澎湖事情〉之翻譯文。圖為澎湖廳馬公支廳。明治28年(1895)簽訂馬關條約後,地方暫行官制在台灣本島設立3縣6支廳,另設澎湖島廳,同年8月以總督府條例設立2民政支部、4支廳、9出張所時,也在澎湖設置島廳。29年3月制定台灣總督府地方官官制,設立3縣1廳時,在澎湖設廳。至大正9年(1920)改制澎湖廳被廢改郡之前,澎湖一直屬於廳。到了大正15年(1926),澎湖又再行設廳,澎湖廳直屬總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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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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