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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浙總督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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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品描述
本碑文為閩浙總督告示,現存於連江縣南竿鄉清水村馬祖民俗文物館,為該公共建設沿革之參考文本,日後得做為研究連江縣之重要史料。 據《南竿鄉志》記載,閩浙總督告示碑原有兩塊,另一塊位於橋仔,原被村民劉必清村作為過門前過水溝蓋板,後由鄉公所移至村中廣場左側,後存於橋仔漁村展示館,內文除橋仔兩字外與塘岐完全相同,已模糊難辨;另塊則原立於塘岐老街,民國七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運至南竿歷史文物館典藏。兩碑高217公分,寬73公分,文長506字,花崗石打造而成。 於《北竿鄉志》附錄中,記載此碑文全文如下: 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御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餉鹽課英□□□ □□□□為愷切曉諭事照得沿海漁戶出洋採捕向應以何處之船佩何處之鹽不容 紛爭前据福建沿海道詳据連幫商陳建豐具稟援引鹽法志開載嘉慶年間前鹽道案以長樂漁戶在連江洋面採捕應令就連幫配鹽等情本部堂查漁配章程續於道光二十二間由尋鹽道詳經。 前代辦督部堂□曾批示應照何章何處之船配何處之鹽不准混就漁捕池方配銷自應循照辦理不容藉志舊案混行爭執分晰批飾嗣据□甲長陳承福等漁戶林迎士等呈控連江幫商陳建豐得強勒令在連配鹽請轅示禁又經批道出示禁止勒配各在案 今復据甲長漁戶等具呈以現在漁□已屆□□□百計指延等情殊屬藐玩并据長樂梅花樸戶黃連三赴轅呈請出示分別曉諭禁止俾各乘時就籍配鹽出洋釣捕免誤期并聽勒石永禁杜絕爭端除呈批示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佈各商□漁戶人等知悉凡爾等籍籍隸長樂各漁船務須就長樂本籍埠館照例配鹽出洋照常赴長岐橋仔 等處採捕不得買私□配爾長樂埠所館伴人等務須循照舊章授配不得索擾阻撓致誤漁訊倘連幫商哨敢再堅執志載舊索恃□□□在於連江重配任意需索阻撓許該漁戶人等据實告以憑究辦才部堂令出維行其各凜遵切勿以身試法□之□示□遵 □右諭通知 同治捌年玖月拾肆日給長岐澳勒石永遠示禁 (按:原碑文已模糊,難辨部分以空格表示)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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