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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痲瘋病預防規則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本規則收錄於1952年6月編之《臺灣省立樂生療養院概覽(附臺灣省政府公佈令)》。臺灣省政府於1949年2月12日頒布「臺灣省痲瘋病預防規則」,其立法目的在於防止漢生病的傳染,惟此法條的制定乃延續自日治時期「癩預防法」的殖民政策思維,主要以強制隔離病患作為防治手段。 「臺灣省痲瘋病預防規則」中規定,若醫生發現漢生病或疑似漢生病者,須於二日內通報主管機關、鄰里長及警察;若經檢驗確屬漢生病患者,應強制收容於指定之隔離醫療院所,予以治療管理。另外,為防止漢生病的傳染,對於漢生病患者及嫌疑者,得以禁止從事職業;而其污染或污染嫌疑物件應予消毒限制,必要時並得予以焚毀。此種規範不僅剝奪漢生病患者人身或從業的自由,而對於漢生病過度恐懼也造成對於患者長期的污名,造成不可抹滅之傷害。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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