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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復關於金門區鼠疫防治人員獎勵案擬按防疫人員獎懲條例辦理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物件為民國41年(1952)7月11日,內政部衛生司發給行政院秘書處的公文,收錄於《金門鼠疫防治檔案》,由國史館收藏,入藏登錄號028000001973A。檔案事由為:「電復關於金門區鼠疫防治人員獎勵案擬按防疫人員獎懲條例辦理由。」 公文中記載,行政院秘書處於民國41年(1952)6月9日台字第6504號通知單為金門防衛司令部代電為獎勵金門區鼠疫防治有功人員劉瑞恆等4員一案,奉諭:「交國防部內政兩部會同核復」,囑查照辦理等由敬悉。內政部意見擬於照防疫人員獎懲條例第二條及第三條之規定辦理,於民國41年(1952)6月21日以內衛字第16657號代電國防部徵詢意見。 國防部於民國41年(1952)7月1日代電,本案非軍事人員國防部無權處理,尚有軍事人員部分已由國防部給予核獎。 劉瑞恆等隊防治金門鼠疫有功事蹟,核屬實在,擬按照防疫人員獎懲條例第二條及第三條第一款後半段之規定給予褒狀以資鼓勵,其餘出力人員並擬由金門防衛司令部依法分別給予獎敘。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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