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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金門防衛部請獎防治鼠疫有功人員一案國防部同意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物件為民國41年(1952)7月15日至8月10日,國防部、內政部、行政院秘書處來往的函文,最後則是內政部發給劉瑞恆、王祖祥、顏春輝、許世鉅的褒狀,收錄於《金門鼠疫防治檔案》,由國史館收藏,入藏登錄號028000001973A。檔案事由為:「為金門防衛部請獎防治鼠疫有功人員一案國防部同意由」、「為金門鼠疫防至人員獎勵案,原擬按防疫人員獎懲條例辦理,國防部同意查照由」、「檢發劉瑞恆等四員褒狀請報發由」、「為奉令轉發褒狀一件,悉查收由」。 民國41年(1952)7月15日國防部發給內政部的公文中記載,國防部同意內政部獎勵防治鼠疫有功人員,可依防疫人員獎懲條例辦理。內政部衛生司於民國41年(1952)7月19日發文給行政院秘書處,民國41年(1952)8月30日行政院發文內政部,公文記載,金門鼠疫防治有功人員劉瑞恆、王祖祥、顏春輝、許世鉅等4員擬按照防疫人員獎懲條例第二條及第三條第一款後半段之規定,請轉呈各給予褒狀一案,經轉呈總統鑒核各給予褒狀在案。民國41年(1952)8月26日,總統府秘書長代電「本案業已奉准照辦,檢同劉瑞恆、王祖祥、顏春輝、許世鉅褒狀各一件,請查照轉發。」附褒狀四件。褒狀在9月12日發至劉瑞恆、王祖祥、顏春輝、許世鉅手中。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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