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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備總部
圖片授權聲明 _CC BY_
展品描述
〈警備總部〉條目由唐嘉邦撰寫,「警備總部」又稱「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警總」,隸屬於中華民國國防部,權責職司戒嚴時期臺灣地區衛戌、保安、後備軍事動員、文化審檢、入出境管制、郵電檢查、電訊監查定位監聽等任務,因任務兼具治安、民防、軍事動員及情治色彩,在戒嚴時期是當時臺灣的八大情治系統之一。 1945年9月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於重慶市成立,任務是負責遣返日本在臺戰俘、接收臺灣與維持臺灣治安,首任總司令為陳儀,此為警總的最早前身。1947年,更名為臺灣全省警備總司令部,由彭孟緝中將出任總司令,正式於臺北市辦公。頒布第一號命令《臺灣省戒嚴令》。 中華民國政府在1949年退守臺灣後,由臺灣防衛總司令部、臺北衛戌總司令部、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灣省民防司令部負責臺灣內部安全,因單位事權重疊、功能矛盾,為統一事權,當時政府高層乃將幾個單位在業務、人員進行合併,成立「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兼「臺灣軍管區司令部」。 1949年初,臺灣全省警備總司令部改為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由陳誠任總司令,彭孟緝為副總司令。5月20日,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宣布全省戒嚴。1949年秋,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奉命裁撤,分別成立東南軍政長官公署及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任命彭孟緝為保安司令。 1958年5月,「臺灣防衛總司令部」、「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灣省民防司令部」及「臺北衛戌總司令部」合併編成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原臺北衛戌總司令黃鎮球上將為臺灣警備總司令。8月,任黃鎮球為總統府參軍長,黃杰上將接任臺灣警備總司令。陸軍總司令部將戒嚴業務轉移至新成立之警備總部。 1964年7月1日,國防部調整後備軍人動員體制,裁撤國防部動員局,成立臺灣軍管區司令部;臺灣軍管區司令由臺灣警備總司令兼任,機關雙全銜為「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臺灣軍管區司令部」。1970年,警總遷至臺北市城中區博愛路。1991年,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國防部於1992年8月1日發布命令將警總改制為海岸巡防司令部。2000年將部分業務移至新成立的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全銜改為「軍管區司令部」,之後又經過多次改制,成為今日國防部後備指揮部。 警備總部的組織架構分為業務單位、警備部隊兩大類。其中,業務單位包括:警備處、保安處、特檢處、檢管處、特種調查室、海外聯絡室、漁事處、電監處、軍法處、職業訓導處、動員處、後管處、後勤處、政戰部、白雪藝工隊、反情報隊、各地區警備司令部及指揮部、軍犬中心等;警備部隊則有:橋隧連、地區警備總隊、獨立警備大隊、警備學校、警備開發總隊、海上警備隊。 警備總部採軍文職混編,軍職來源有:陸軍官校、憲兵學校、政戰學校、國防部情報局、各軍種現職軍士官、安全幹部訓練班、義務役士官兵;文職來源:中央警官學校應屆畢業生、外部招考國內外大學院校畢業男女生、軍事情報單位具有特殊專長退休轉任。 戒嚴時期,警總以軍事機關取代中華民國警察及國家安全局,以軍事作戰任務編組擔任治安以及情治任務,實施軍管,以軍法為治理基礎。面對軍事統治,警備總部常被認為是秘密警察單位而非軍事單位,以軍事保安之名,對臺灣人思想控制,引發白色恐怖。除了對異議人士進行約談逮捕外,更實行黑名單及返臺加簽制度,禁止一些對黨國政府不滿之人進入臺灣。 警總執行禁制社會運動,壓制言論與出版自由。對於政治傾向共產社會主義或臺灣獨立建國運動者,只要推動相關發展,警總會長期觀察、監控、訪談,並將破壞治安者與政治異議者等量齊觀。同時受理匪諜檢舉,對於檢舉信函或電話,「不分真假,一通電話,警總就到」。 警總也與檢肅流氓有相當關係,曾執行過著名的「一清專案」,其中以職訓總隊(屬職訓處、亦稱管訓隊)最令人聞風喪膽。臺東設有岩灣技能訓練所,綠島設有綠島技能訓練所。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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