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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僱用勞働者取締役關係件(府令第一三三號)
圖片授權聲明 _OGDL_
展品描述
明治32年(1899)府令75號頒發後,台北縣知事村上義雄以縣令十九號設立施行地,範圍在台北城內艋舺大田埕和市街、基隆市街、滬尾市街、新竹市街。 同年,府令第132頒後, 8月再增加為(城內、艋舺、大稻埕)、新莊、錫口、水返腳、基隆、滬尾、桃仔園、中壢及新竹。到了12月底,由於鐵路全程線運輸的需求,請負業者的勞動範圍再增加了鳳山崎(新車)舊港、及頭份。同年,台中縣知事木下週一認為以勞動規則管理超過超籠統費事,於是將轎夫與苦力(含運夫)分列管理規則,苦力頭不需加盟勞動組合,受台中縣直接管轄,並上告總督府民政長官後藤新平,成為台灣第一條苦力法規「台中縣」縣令第十六號苦力取締規則》。 明治33年(1900年)1月1日,總督府令133號,將不到十人的苦力隊視為常用僱工,向明確務署登記後,不需要加入組合。 其次,台灣的日籍實業家所大部分的土木工程請負業,在人力上的運用就頗有餘裕。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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