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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擬訂46年度第二學期失學民眾補習教育規定-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早年馬祖地區識字比例不高,連江縣政府委託各國校辦理失學民眾補習課程,並於1958年(民國47年)頒定《四十六年度第二學期失學補習教育補充規定》,要求各村落實調查失學民眾,並且督導入學,否則學員出席率太低,村長與副村長要接受申誡處分;若學員抽考分數未滿60分,教職員也要接受申誡處分。 據《馬祖日報》民國47年3月20日報導,該辦法詳細內容如下:「一、各校班應於四月七日前,將失學民眾入學清册,失學民眾分期入學統計表,教學進度表等呈報縣府。二、本學期原則上應設高級班(即將上學期初級班及格者升級),以資學業一貫而能達到畢業。三、各國校應竭盡全力克服困難,本學期設高初級兩個班次。四、失學民眾由村辦公處,會同學校普遍調查,由學校舉行入學測驗,分別按程度高低編報。五、各鄉村應切實依照推行義務教育辦法,嚴格督導入學,校班遇有學生缺席,應即通知村辦公處處理,為求密切配合,村長或副村民,應於每日上課前,到校點名一次。六、本期應舉行月考三次,由各校班命題自行主辦,期考由縣府統一命題,並派員監考。七、縣府得隨時派員,赴各校班抽考如抽考成績未滿六十分者教職員受申誡處分,而出席人數未達百分之七十者,村長副村長受申誡處分。八、凡縣府有案,程度確已達畢業水準者,准予在家自修,期終參加畢業考試。九、漁民在漁汎期間,得免上課,但亦應編自修小組,規定期進度,期終參加測驗。十、初級班應每期讀完一二冊,高級班讀完三四冊并要練習寫作。十一、各校班應以十五週足夠時間教學,不得任意減少或中斷。十二、凡未規定事宜,統遵以前各種民眾補習辦法規定辦理。連江縣政府,為解決以往民眾補習課本問題,本學期特向台灣價印「民眾補習班課本」三千冊,將於開學前發到各校班,免費發給補習民眾,俾可使人手一冊,據悉該項課本印製精美,於畢業後仍可攜回作為自修參考之用。」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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