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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廳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基隆廳」,為一行政區劃,源自於清治時期。日治時期,由臺灣總督府於1901年(明治34年)再劃分出;至1909年(明治42年),被裁併至臺北廳,成其支廳;期間,仍以舊基隆辨務署舍,作為基隆廳舍。     地方官制,始自1896年(明治29年)3月。臺灣總督府依據「臺灣總督府地方官制」,將全臺分為臺北、臺中、臺南3縣、澎湖1廳;縣的層級下,設有支廳。當時的基隆,即隸屬臺北縣基隆支廳管轄。     1897年(明治30年)5月,以勒令152號公佈改正地方官官制,廢支廳,並分全臺為臺北、新竹、臺中、嘉義、臺南、鳳山等6縣,宜蘭、臺東、澎湖3廳;同月,在縣、廳之下,設86處辨務署,明確規定辨務署名稱、位置、管轄區域,基隆隸屬臺北縣基隆辨務署轄區。1898(明治31年)年6月,調整地方行政機關,將原來的6縣3廳,合併為臺北、臺中、臺南3縣,花蓮、臺東、澎湖3廳,並將辨務署減至44處,基隆仍設辨務署。     1901年(明治34年),隨著總督府組織規程的修訂,以及鑑於總督府、縣廳、辨務署3級區劃的行政制度,在處理事務上有欠靈活,加以縣廳所需經費頗鉅,乃廢止辨務署,將行政3級制,改為2級制;同時廢除3縣3廳制,將全臺分為20廳,基隆隸屬「基隆廳」管轄,廳下設支廳,以為輔助。     1909年(明治42年)10月,總督府在:(1)地方治安漸趨穩定 (2)交通發達 (3)政策、設施統一 這3項考量上,認為需要擴張各廳的管轄區域,因此裁併20廳為12廳;基隆廳被裁併至臺北廳,成其支廳。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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