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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訂頒馬祖地區開放夜間捕魚作業實施要點-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馬祖在1956年被劃為戰地政務實驗區,軍方為了避免漁民與中國共產黨在海上接觸,嚴格管控漁民出海作業,包含須事先申請漁民證、出海時間與入港地點等,後來則考量軍事情勢與漁民生計,戰地政務委員會決定部分地區開放夜間捕魚作業。 以下為《馬祖日報》66年5月19日報導中有關於夜間作業要點的說明:「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為改善漁民生活、增加漁業生產、繁榮地方經濟,以不妨礙軍事安全原則下,決定開放夜間捕魚作業。故連江縣政府於1977年(民國66年)特公佈政委會訂頒之「馬祖地區開放夜間捕魚作業實施要點」,同時明示南、北竿、莒光各鄉夜間作業時間,每年3月至10月每日下午4時出港至翊日上午6時前返港,11月至2月每日早晨3時出港,晚間20時返港。未參加夜間作業之漁船,仍照地區頒定漁船作業管制辦法實施。其作業區域如下: 一、南竿地區:作業區域限自津沙港口起經仁愛、梅石、介壽、復興至福沃港口沿海岸。 二、北竿地區,作業區域限自白沙口起經芹壁、橋仔、大坵、高登,至後沙港口沿海崖。 三、莒光地區:作業區域限自青蕃港口起向東北經猛沃、福正港口沿燈塔至菜埔沃及青蕃。 四、東引地區:由東引守備區指揮部自行訂定。 五、為安全及嚴密管理漁船(民)經各村編組呈准後,應統一集中,南竿在福沃、津沙、北竿在白沙、後沃、橋仔、莒光在青蕃福正等港口由各村沃口管制哨負責管理。 六、作業距離:均距各沃沿岸向敵方向以不超越3,000碼反背敵方向10,000碼漁區。 要點中並且明示作業程序如下: 一、南竿地區作業漁民應於出海作業之當日在出海作業前三小時向村辦公處申請本夜出海捕漁村辦公處,於接獲漁民申請後,應即以電話向鄉公所報告,鄉公所並以最快方式分別向自衛總隊及東西守備隊報備,守備隊備報防衛部船省中心(貴陽一五○)予以管制。 二、北竿、莒光地區作業之漁民亦同南竿,申請方式向村辦公處申請,但鄉公所直接以電話向守備區指揮部、及自衛總隊報備。 漁民(船)編組規定如下: 一、凡漁會甲級會員,參加夜間作息,其編組原則以村為單位區分為小組及互助編組二種,小組以船為單位,如系二船共同一張網作業者,可就其同網作業二船編成一小組,互助編組則以作業區域相同者二至四十組編一互助組,如一村中不足編成互助組,則與鄰村合併之,同一互助編組內之作業,漁船應互相連繫監視同時出返港口有某小組違反規定,其他小組不加制止或知情不報者受連帶處分。 二、每互助編組及小組各設正副組長(或小組長)一人,正副組長由鄉(村)公所指定忠貞可靠,識字幹練之漁民充任之,並責成其負責指揮改核,每組內之漁民在夜間作業時一切動態。 三、凡經納入編組之夜間作業漁民(船)以小組單為位。在未開始作業前應辦妥漁船與漁民聯保切結手續,完成保證手續後方准出海作業。 安全措施方面,政委會亦作如下指示: 一、關於安全管制防護,辦法緊急招回連絡訊號依現行作業(船舶安全管制)規定實施。 二、夜間作業之漁船必須接受港口崗哨嚴密檢查負責檢查人員,應絕對嚴格,倘有發現左列情事之一者,除取消作業資格外,並視情節輕重依法論處。 (一)攜帶危險品(槍支械彈)出入港者。 (二)攜帶軍政機關之文件及有關書刊者。 (三)發現匪船或可疑之海上目標而不發射訊號不報告者。 (四)緊急情況而不聽護航或訊號召之指揮者。 (五)發射招回訊號而不按時返港者。 (六)不遵照規定區域作業者。 (七)發現作業船隻中有某組或某人不良份子危害地區之企圖知情不報者。 (八)訊號召與船上連絡不按規定發射訊號者。」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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