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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締匪偽物品辦法」第七條條文修正頒佈-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取締匪偽物品辦法於1966年(民國55年)11月10日由國防部轉頒,同年11月23日由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公布。該辦法於1977年(民國66年)頒布修正第七條條文,《馬祖日報》66年7月23日有該辦法第七條條文修正內容:「如有經銷、販賣匪偽物品之情事,除經查明其來源,應依第五條規定處理者外,由警察機關依違警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及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予以處罰,並沒收其物品。前項沒收之物品,警察機關應即呈送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處理。」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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