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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正式核定馬祖地區中等學校教員聘(派)用辦法-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為穩定中學教育人事及提高教育效果,1972年(民國61年)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正式核定馬祖地區中等學校教員聘(派)用辦法。根據《馬祖日報》民國61年11月5日報導指出,「今後地區中等學校教員之聘(派)用,除保送國立師範大學及高雄師範學院就讀畢業生分發返鄉任教外,餘概由校長遴選合格人員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再由學校正式任用。但聘用資格,以大學院校畢業生為優先。 該辦法重點內容條列如下: 一、今後中學教員初聘任期,以一學期為原則,爾後續聘任期則為一學年。 二、中等學校教員因故須辭職者,以在寒暑假期間開始十五日內辦理為原則,於奉准後由學校發給離職證明書,在下學期三月底前,上學期九月底前離職者,除特殊原因呈奉核准者外,其薪俸支至一月或七月底為止。中等學校續聘教員,應於每學期始學前到校,如於開學後延誤一班船期到校者,予以解聘。 三、中等學校教員倘無故被解聘,得聲敘理由,呈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明核辦。而教員在聘約有效期間,違約離職者,政委會將報請教育部轉知全國各教育機關不予聘用。 四、經馬祖政委會保送國立師範大學及高雄師範學院就讀的畢業生,必須遵照規定回地區服務四年,如服務未滿四年離職者,除向保證人加倍追回就讀一切公費待遇外,並呈報教育部轉知全國各教育機關不予聘用。 五、中等學校教員在學期中除婚喪病假外,其他事假應檢送足資證明,非本身處理不可之證件憑核。 六、顧及地區特殊,對今後新教員核准試用者,准發給戰地中等學校教員加倍及專業補助費,但眷補及房租津貼在未奉准正式聘用前,不得支領。」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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