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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訂頒國民小學教員服務辦法-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為健全國校人事,提高教育效果,連江縣政府於1972年(民國61年)年訂頒國民小學教員服務辦法。根據《馬祖日報》民國61年11月9日報導指出,該辦法內容如下:「 一、本地區保送接受專業教育之人員,服務年限如下: (一)師專國小資科(含五專)畢業者,服務三年。 (二)師專(金門中學)特師科畢業者,服務三年。 (三)普通師範科畢業者,服務二年。 二、凡是不返回地區服務者,除加倍追賠在學一切公費外,並將呈報教育部轉知原就讀之學校停發畢業證書。 三、各學校教員如須辭職或請調學校者(限調連江縣所屬各國民小學),均於暑假期中辦理,每屆學期終了前,由各國校校長徵詢教員服務志願,於放假前五日將請求辭職或調校之教員一次報核。 四、本辦法實施後,各學校開學後,教員不得有中途辭職或調校之請求,以免荒廢學生學業。如有擅自離職者,除追扣其本學期薪俸外,並呈報教育部轉知各教育機關不予任用。 五、各學校教員如在學期中因病請辭者,必須檢附公立醫院之證明呈核。如有偽證情事發生,予以議處,並追查所屬校長轉報失實之責任。」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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