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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訂頒少年不良行為虞犯預防辦法-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為防止少年不良事件發生,1972年(民國61年)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頒發少年不良行為虞犯預防辦法。根據《馬祖日報》民國61年11月17日報導指出,政委會規定各機關學校凡發現有行為不檢的少年,應立即予以勸導制止或報請有關單位依法處理。為使地區全面防止少年犯事件發生。該辦法重點內容如下: 「一、少年犯適用的年齡在十二歲到十八歲之間。 二、為人父母者或監護人對於其子女或監護之少年,應以身作則,嚴加管教,實踐國民生活須知,培養良好生活習慣,整飾服裝整肅儀容,注意其交友及正當的娛樂,並禁止涉足妨害少年身心健康之場所。 三、如發現有不良傾向難以管教時,得以下規定辦理: (一)請求就讀學校注重指導或利用課餘時間加強德育及體能訓練。 (二)請求就讀學校導師或心理專家施以個別指導。 (三)請求有關之青年團體,加以輔導參加育樂活動。 (四)請求當地警察機關協助輔導。 四、各級學校為預防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之發生,應採取以下措施: (一)各級學校均應加強訓導工作,注重品德及生活教育,實施家庭訪問及家庭通訊,舉行家長會或懇親會,藉與學生之父母或監護人保持密切聯繫。 (二)各級學校均應注意音樂體育及童子軍活動,擴充設備嚴密管理,並舉辦演奏會、表演會、展覽會、交誼會、郊遊參觀及其他有助益少年身心之康樂活動。 (三)各級學校應推廣指導活動,注重個別差異,並推行導師責任制,加強校外生活之輔導。 (四)各地社會教育館及其他社教機構等應定期舉辦有關青年問題及家庭教育之座談會徵文演講或辯論等,以資擴大宣傳。」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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