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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訂定流動人口管制辦法-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因於戰地政務時期下,馬祖為一戰地,為嚴密監控人口來往流動,確保馬祖防區,由連江縣政府訂定人口登記管制辦法,經由政務委員會核定實施,於1957年(民國46年)公告。根據《馬祖日報》民國46年11月6日報導指出,於辦法中規定的流動人口,包含的旅行人口與留宿人口,均須申請登記,規定嚴格。登記手續為台灣本島來往旅客(旅行人口)應繳驗國民身份證及台灣省入境證,本縣居民(留宿人口)應繳驗國民身份證及島嶼間出入境證。 流動人口登記期限為一個月,必要時得申請延期,最多2次。手續由地方村公所負責辦理,屬旅行人口者由村公所填寫流動人口登記聯單發給當事人收執備查。屬留宿人口者由村公所登記於留宿簿內。凡流動人口不依法申請登記或申報不實者,當事人及留居戶長均須依照受違警罰法之規定,予以處分。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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