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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訂定戰時民眾傷亡撫卹辦法-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為適應戰時實際需要。配合地區特性,連江縣政府訂定戰時民眾傷亡撫卹辦法,《馬祖日報》民國46年12月19日 報導指出,該辦法規定戰時民眾死亡撫卹以新台幣計算,其金額如下:「 (一)死亡者收埋費一千元。 (二)重傷者三百元並予醫療。 (三)如因重傷不治而致殘廢者,得酌情予以長期送台安置或救濟之。 戰時民眾傷亡標準如下: (一)因受戰火傷害而至死亡者。 (二)因受戰火傷害而致重傷者(身體殘廢或致死亡或重傷者)。 (三)其他因戰火損傷建築物,因間接傷害以致死亡或重傷者。 戰時傷亡民眾由其親屬向連江縣政府申請撫卹,並由縣政府報請政委會備查,尚若無直系親屬,或無產業可資辦理善後者,或者雖有直系親屬,而無力辦理埋葬或治療者,皆可由鄉(村)公所或被傷害之親屬得代申請撫卹之。凡申請撫卹之戰時傷亡民眾,經連江縣政府核定,即填發撫卹令,發由原撫卹單位轉達受領人或其親屬,撫卹受領人接到撫卹令後,應具領據,連同撫卹令直接向縣政府領取。」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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