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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頒布升降國旗及唱國歌規定事項-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於戰地政務時期初期,馬祖民眾因語言隔閡與國家意識與國民政府不盡相同,於升(降)國旗及唱國歌的場合中,仍隨處走動。故連江縣政府辦佈相關規定事項,教育馬祖居民,根據《馬祖日報》47年4月14日記載,相關辦法要點如下:「 凡見到升(降)國旗時,一律面對國旗肅立致敬,待國旗升(降)完畢後始得行走。升(降)國旗時,護旗人員必須服裝整齊,態度端莊,於國旗升畢後,須向國旗行最敬禮始可離開。降旗時切忌將國旗拖落地上,以免有損國旗莊嚴。 凡逢重大紀念節日,一律按規定懸掛國旗,但家戶街巷間,務求高低一致,以壯觀瞻。國旗如被風吹壞或顏色褪舊,應即時修理或換新。平時收藏時,必須放置於較高適當之處。 國歌是代表國家的聲音,凡中華民國的國民,均應人人會唱,故應利用民眾補習班或其他訓練機會,認真教育,務求人人能懂國歌人人會唱國歌。團體唱國歌時,務求快慢一致,拍節正確,莊嚴有力,必要時得派人指揮之,個人不得隨便唱國歌。 無論公教人員凡聽到唱國歌時,均應自動肅立示敬,待國歌唱完後始得離開。如發現有違反上項規定者,人人有即時予以糾正之權利,並提出村民大會檢討各單位執行的成效,列入主官政績參考之一。」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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