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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委會頒布推行滅蠅辦法-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1958年為改善地方環境衛生,從害蟲的消滅開始,政委會頒布滅蠅方法,由連江縣政府督導各鄉實施,由當年度7~9月辦理。根據《馬祖日報》47年7月8日報導指出,辦法訂定要點如下:「 一、發動全體住民實施捕蠅運動,其捕蠅器材以克難方式自製(購)備用。二、原有之垃圾坑統行封閉,另於村落偏僻處掘一寬五至十(英)呎深約二呎半之土溝,每天將營舍、家庭、飯館、學校及街道上之有機廢物(包括殘餚剩飯、蔬菜根葉、臭魚爛蝦皮等)掃集後傾入溝內,隨即覆蓋二吋之後砂土,但溝址之選擇,離開水源一百呎,以免污染水源。 三、凡村落間之廁所及田野間群池,均應指派專人負責,每七天用一大壺開水(四千公撮)直接澆灑蛆體,予以殺斃,但開水之溫度不得低於攝氏五十度。四、糕餅店、飲食店、攤販、屠案、魚蝦盛器均應添置簡易紗罩,避免蠅類蝟集。 五、以各鄉公所為中心,負責協調督導實施,以村為實際推行單位,並實施村與村、鄰與鄰、戶與戶(機關學校團體同事業戶)競賽。 競賽以互戶為單位,鄉公所獎懲,優等者會於門首張貼『滅蠅模範』之紅色紙條;中等者會於門首張貼“滅蠅努力”之黃色紙條;劣等者則門首張貼『滅蠅不力』之白色紙條,並罰勞役一天三次,以違警法處分。」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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