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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修訂獎助清寒學生辦法-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1958年經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提高清寒學生升學名額與獎助金,《馬祖日報》47年7月24日報載,修正辦法如下:「 一、該會為使家境清寒之學生得有深造機會培植地方青年促進本區之教育文化生活水準訂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獎助之清寒學生以就讀師範學校及職業學校者為限凡經本區保送台灣升學及本區馬祖中學畢業之學生年齡在十六歲以上十九歲以下身心健康家境確屬清寒者均可申請獎助。 三、清寒學生獎助名額每年暫定六名其中分配師範、職業學校名額按年視實際情形另予規定其獎助金額分甲、乙、丙三種支給標準如次: (一)甲種每學期獎助新台幣一、五○○元其計算方法如下:一、服裝費一三○元。二、每月膳食費一八○元按六個月計算共一、○八○元。三、學雜費、書籍零用費二九○元。 (二)乙種每學期獎助新台幣一、三○○元其計算方法如下:一、服裝費一三○元。二、每月膳食費一五○元按六個月計算共九○○元。三、學雜費、書籍零用費二七○元。 (三)丙種每學期獎助新台幣一、一○○元其計算方法如下:一、服裝費一三○元。二、每月膳食費一二○元按六個月計算共七二○元。三、學雜費、書籍零用費二五○元。 (四)凡就讀師範學校與職業學校享受有公費待遇者不得申請第三條各項之獎助但每學期得補助新台幣五○○元。 (五)清寒學生獎助金申請之手續如次:一、填具申請書粘半身照片。二、繳驗家境清寒證明書及畢業證書。三、各項申請手續限於每年之七月底前向連江縣政府辦理完畢。 (六)清寒學生申請獎助之考選與等級之評審由連江縣政府辦理之其程序規定如次:一、每年七月初旬應公告辦理清寒學生申請獎助登記並嚴格施行考選事宜。二、經考選錄取之學生應組織“清寒學生獎助金評審委員會”辦理獎助等級之審查事宜審查委員定七至九人由縣政府聘任之。三、經評定獎助之清寒學生應由縣政府造具名冊連同畢業證書、成績單、體格檢查表、保證書送該會核轉教育部辦理免試分發就讀。 (七)享受清寒獎助金之學生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停止其獎助:一、受留級之處分者。二、操行成績列在丙等(含)以下者。三、曾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四、轉入普通中學者。 (八)本辦法所列各項之獎助經費均由連江縣政府在教育文化費項下列計算開支之。 (九)保送台灣升學學生之住宿及往返旅費概由各生自理。 (十)連江縣政府應於每學期終了將各該學生考試成績冊於報該會核備。 (十一)享受本辦法獎助之學生畢業後應回返本地區服務其服務期限不得少於三年否則得加倍退回其上所耗用之公費以充興學經費倘該學生不履行此項責任得由保證人負責賠償之。 (十二)獎助升學學生保證人有關事項規定如次:一、所在地地方機關社團現任委任職務以上人員或相當委任職務以上人員。二、所在地經登記有案殷寶商號之店東或經理。三、所在地地方機關主官不得為保證人。四、保證人因遷調或其他種因素欲終止保證責任時應辦理退保手續否則其對被保人仍得履行保證義務。 (十三)畢業回返本地區之學生由縣政府就其專長分發工作。 (十四)本辦法經該會委員會議通過後施行。」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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