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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頒布機動漁船裝設海難呼救信號使用規定-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為讓機動漁船作業時遭遇意外,能及時救援減少損失,連江縣政府規定各鄉村所有中興號機動漁船(貨船)出海前須裝設海難呼救信號,並經港管站或村警隊檢驗。《馬祖日報》50年8月9日報導指出,相關規定如下: 「一、發射時機: (一)航行或作業中機件發生故障,不航行需呼叫鄰船救航行時。 (二)作業或航行中發現鄰船遭遇緊急意外,本身力量不能救暖時。 (三)突遇暴風狂浪操從情形急迫需呼叫救援時。 (四)發現匪方艦艇船隻侵入海域時。 (五)遭遭匪偽船艦襲聲或發現匪偽船艦蓄意襲擊緊急逃避呼救時。 二、發射海難呼救信號之區分 (一)日夜雨用高空昔響信號。 1.機件故障不能航行呼叫救援幫助時發射一枚,如無鄰船發覺前來協助援救需再發射呼救時必須間隔五分鍾再行發射。 2.發現鄰船遭遇意外本身無力救援時發射二枚,如無鄰船協助時間隔五分鍾再行發射兩枚。 3.突遇暴風狂浪操縱失業情形急迫呼救時發射三枚。 (二)日夜兩用高空紅傘紅光信號 1.發現我方艦艇或交通船故障遇難不能航行時發射一枚。 2.發現匪方艦艇船隻侵入本區海域時發射二枚。 3.遭遇匪偽船艦襲擊緊急逃避呼救時連續發射三枚。 (三)突遇暴風狂浪操縱失靈迷失方向至夜不能歸航呼救者,按本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發射“日夜兩用高空昔嚮信號”三枚外,繼續發射“紅傘紅光信號二枚。 (四)返航途中機件失靈須人力(櫓漿)劃搖返港而須延遲返港時間之預先報告得發射高空音響信一枚。 三、全區漁船應予購製分配與補充 (一)由漁會詳實統計機動漁船敷量,按每船配置枚敷重類向台灣承製廠商購訂運馬,價配各機動漁船裝置使用。 (二)現有機動漁船每艘暫定配購日夜兩用高空音樂信號五枚,紅傘紅光訊號五枚。 (三)各村由漁事組長收集價款繳鄉漁民服務站,鄉漁民服務站彙集各村配售信號價款統一向縣漁會申請轉發各村漁船裝置使用。 (四)新建機動漁船於申講編號之同時向縣漁會申請購置信號,否則,不予出海作業。」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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