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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戰地委員會頒布推行義務教育實施辦法補充規-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1961年戰地政務委員會為讓縣內6至12歲學齡兒童與失學民眾就學率達百分之百,同時推行推義務教育實施辦法及其補充規定,根據《馬祖日報》50年9月10日報導,補充規定如下:「 一、本規定依據連江縣推行義務教育實施辦法,暨有關義務教育強迫入學條例及實際情形訂定之。 二、本縣所屬各鄉村六足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就學率及到課率,均須達到百分之百。 三、各校班對應入學兒童於學校開學三日後仍未入學者,應即通知所在村辦公處再予勸導,司時由校長(主任)導師率領學生予以勸導,並邀請家長會協助。經兩次之勸導而不入學者,對其家長或監護人得處一日以上七日以下之勞役,屬救濟戶者得減發或停發濟濟物品,並仍令入學。 四、強迫入學處分,得反覆執行至入學為止。 五、強迫入學處分,由各鄉督導各村執行。必要時得委託警察所負責執行。六、凡已入學之兒童,中途停學或任意缺課者,應由學校(分班)協調村辦公處共同勸導,促其復學。經兩次勸導督促而不復學者,依本縣推行義務教育實施辦法及本規定處罰之。 七、學齡兒童身有個疾或肢體殘廢,經村辦公處調查屬實,並經衛生院(所)證明不甚入學者,得准其免學。仍應報縣府備查。 八、學齡兒童就學率達到要求標準之校班(村),王副村校長(分班主任)導師,各予嘉獎或記功否則各予申誡或記過處分。 九、全部學齡兒童就學率達到要求標學者,正副鄉長及民教幹事各予嘉獎或記功如有三分之一以上校班村未及要求標準者,則分別予以申誡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十、全縣學齡兒童就學率達到要求標準,民教科長及有關承辦人員各予嘉獎或記功,全縣校班(村)三分之一以上未及要求標準者,分別予以申誡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十一、學齡兒童於學校開學三日後。仍未入學,而該校班亦未及時通知村辦公處勸導督促者,校長(主任,導師各予申誠。如村公處接獲通知而未及時勸導督促者,正副村長處分與校長導師同。學生中途缺課停學處理亦同。 十二、本規定自公佈日起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以命令修正之。」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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