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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指揮部頒布赴台差假以及調職受訓人員的管制實施辦法-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馬祖指揮部為加強出入境管理實施,頒布《赴台差假以及調職受訓人員的管制實施辦法》,該辦法適用此防區三軍部隊、政委會以及該會配(直)屬行政機關、學校社團。《馬祖日報》51年4月3日報載該辦法,內容如下:「 一、差假區分及實施辦法 (一)公差(假):官兵幹部因公赴台開會或接洽公務參加各種額定考試酌量實際情形給予公假。 (二)喪假:官兵直系親屬死亡由本部憑呈驗之有效證明(件)給予10日以內之喪假。 (三)病假:因病急需赴台治療時由本區之陸軍後送醫院按既定之後送程序辦理(本區官兵幹部患輕微病症由各級主官(管)核予病假以在防地休養為原則因公或意外傷病應先洽送本區陸軍後送醫院) (四)探眷假: 1.有眷軍官,凡在本區服務4個月後,准實施探眷假,服務1年輪調,在每年實施探眷假兩次,每次10天,1年以上輪調者,每年實施探眷假3次,每次10天。 2.有眷士官(不含充員士官),凡在本區服務4個月後,准實施探眷假,每年實施2次,6個月一次,每次7天。 3.有眷士兵(不含充員戰士),每年實施探眷假一次7天。 4.本區有眷軍官51年第一次探眷假(1~3月份)實施完畢後,第二次探眷假著由×月份起開始,按本辦法規定實施。 5.本區有眷士官之本(51)年第2次探眷假一律從×月份起開始實施,又全年尚未實施探眷假之有眷士兵,其探眷假准在×月份起實施。 6.探眷假由本部自實施月份起,每月兩批,平均分配人數第一批,每月5日起,第2批每月20日起實施。 7.探眷假因故未實施人員,可予保留,併下次或返台後,正行實施。 (五)調職: 1.奉命個人輪調之官士兵一律候接替人員到達後,檢具其直屬主官(管)准予離職之證明,依程序辦理離職及出境。 2.奉命輪調之部隊長或單位主官(管)於接替人員到達後,會銜檢具移交清冊及報告,待准予備查後,再依程序辦理出境,(屬各一級單位權責者不含)。 (六)受訓:奉命赴台受訓之官士兵,(幹部)可於規定,報到限期前一週,辦理出境手續,並准配合交通狀況優先搭乘運輸工具,其同一案超出5人以上之送訓者,由各送訓承辦單位代為辦理出境,並指定帶隊人員。 二、請假、續假及銷假之作業程序: (一)請假:各部隊機關及本部各科組室隊官士兵因公(事)赴台均須填具請假報告單,並檢附有效之證明文件按行文系統逕送本部承辦單位(副官組)先行審核簽具意見(各機關學校社團逕送政委會)呈核經本部批准後再依規定申請出境,(如出境時間迫促則出境申請單可一併呈核)。 (二)續假:差假屆滿因特殊事故(天災人禍急病)必須續假者,應透過本部駐台辦事處。 (三)銷假:為簡化作業手續爭取時效計,除零星之公差(假)喪假假滿及受訓歸建返防人員應于回防之次日填具銷假報告單逐經呈轉向本部銷假(受訓返防人員亦應繳呈各學校班隊原發之歸建差假證明)外,其有眷官兵探眷假分別由本部各承辦單位統一編排交通工具集體出入境,(出境由港口指揮部辦返防由駐台辦事處辦),並由本部副官組憑港指部及駐台辦事處統編批次出境之人員名冊核對,各休假人員實際出境及返防日期,於每批探眷人員出境上船(機)之前返防下船(機)之後,會同港口憲兵整隊清查人數,並驗放出境、差假證、及收繳返防差假證各休假人員可免作銷假之書的手續。 (四)本部副官組應於每次班船(機)來馬之次日12時前,將返防人員人數及逾假人員人數詳加核對提出書面報告資料及處理意見呈核。 三、管制事項: (一)各級主官(管)對所屬人員之請假與出境均應予嚴格審核,不准循情轉報。 (二)經核准之零星差假調職赴台人員於預定出境前3~5天個別申請出境,受訓人員于報到前1週申請出境,各批次探眷人員待本部探眷案發佈後由各級單位,(含科組室連隊)統一辦理出境,(出境申請單官士兵分填大隊長以上軍官(或比照)出境單不能與一般官兵填列一表,應單獨填報)零星辦理概不受理。 (三)經准赴台之差假人員由本部根據以往經驗計算,到台北松山機場或基隆碼頭之時間起假(花蓮台東澎湖屏東以南等地往返旅程另增計為澎湖兩天台東花蓮屏東以甫各一天)於抵台之當日即向本部駐台辦事處登記自動註明假滿日期及到達詳細地點俾情況特殊時辦事處能迅速通知返防並於假滿之先1日18時前向辦事處報到等候交通工具返防。 (四)各單位之正副主官(管)差假不准同時離防,如均有眷在台者亦不准同時探眷。 (五)差假日期屆滿官兵如未經正式續假手續及呈報核准,而不如期返防者,即以故意擔誤班船(機)返防論處。 (六)駐台辦事處對差假受訓人員,因特殊事故,請求簽證核轉續假時,須慎重查核,不得任意簽報,否則一經查覺,辦事處上長及業務承辦人員均予從嚴議處。 (七)為有效實施管制自即日起本區所有赴台人員(含部隊)之出境,悉由港指部憑本部核發之出境單,統一安排交通具,依序出境,爾後不准藉幾向海軍巡防處,行個人要求,搭乘海軍軍艦或便船,擅自返台,否則一經查覺,當事人及有關失職人員,均依情節輕重議處 四、獎懲 (一)公假(差假滿及受訓結業後不依規定期間返防者: 1.軍官部日—申誡份、逾1日處分,逾2~6日者記過1次處分,逾7~10日者記人過1次處分,逾11~15日者記大過兩次處分,逾16~20日者停職處分,逾20日以上者撤職處分。 2.士官部份:逾1日者申誡處分,逾2~6日者記過一次處分,逾7~10日者記大過1次處分,逾11~15日者記大週2次處分,逾16~20日者降級處分,逾20日以上視同潛逃論處報請通緝。 3.士兵部份:延遲1日禁閉1天以此類推超過20天以上者視同逃亡論處報請通緝 (二)請假逾限者: 1.軍官部份:逾1~5日記過一次處分,逾6~10日記大過一次處分,逾11~15日記大過兩次處分,逾16~20日停職處分,逾20日以上撤職處分 2.士官部份:逾1~5日記過一次處分,逾6~10日記大過一次處分,逾11~15日記大過兩次處分,逾16~20日降級處分逾20日以上視同潛逃報請通緝。 3.士兵部份:逾假1天禁閉1日餘類准超過20天以上視同潛逃報清通緝。」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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