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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本妙生立「招耕字」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利本妙生立「招耕字」文件,書寫於1789年(乾隆54年),署名者為金包里社的利本妙生,文件尺寸為43cmX46cm,內容述及當時地主、佃農的租佃相關事宜。由總社記蔡起標代筆,目前由中央研究院台灣史研究所典藏。     文件內文,先提及利本妙生所繼承的明確土地範圍,「有承祖遺下水田壹段,坵數不等,土名坐落西勢洋,東西南北俱至圳溝,四至明白為界」,並交代先前招得陳合觀、並提供土地,由其承耕;然而付耕5週年後,陳合觀身故,因此招攬其親屬前來頂耕,並約定「合共磧地銀壹百零伍員」、「逐年聽本社按甲完納大租,不得抗欠」、「如有不明妙自一力抵當,不干銀主之事」等事項,說明租金、限期、擔保人等細則。     招耕字,與「給佃批」、「給墾批」、「招稅地基字」的意思相同,為給出田園土地,供佃人耕作,或地基供建築,並收取佃租。為擔心雙方租佃約定,空口無憑,因此白紙黑字,作為憑證。     金包里,又作金包裏、金包裡,金包里的名稱,譯自平埔凱達格蘭族的社名,即西班牙人所說的Tapari(或作Tappari,Tappare)社的社名,亦即Tapari加上Ki的凱達格蘭語冠詞,而為Kitapari,再轉音為Kinpari,譯作金包里。其社地範圍,應不止在金山,尚包含今日萬里。     清治時期,中國移民、臺灣原住民之間,由先是墾租土地的業佃關係,以後發展成一系列複雜的買賣、給墾、贌租、典押、胎借、找洗等等複雜的民間契約行為,這些契約文書,通行於臺灣時間長達約240年,直到日治時期,採用新法律,方告停止使用。     這批古文書,不僅為臺灣社會經濟史研究,保存了豐富的史料,舉凡業佃關係、佃租價、生產力、當時物價、水圳開發等經濟活動,均有相關資料;並且,對於研究土地開發史中的番、漢族群關係,也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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