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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目來氏立「給山批墾字」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土目來氏立「給山批墾字」文件,書寫於1779年(乾隆44年),署名者為峰仔峙社土目來氏,文件尺寸為42 cm X 44 cm,內容述及當時地主、佃人的租佃相關事宜。目前由中央研究院台灣史研究所典藏。     文件內文,先提及土目來氏繼承的明確土地範圍,「坐落土名橫坑內,東至石壁山頂為界,西至賴家為界,南至坑為界,北至崙頂為界」,並述及招得漢人章程觀前來認給墾批,並約定「歷年貼納山税粟弍斗正,日后垦成田按甲供納大租」、「此林地係本社之物業,與別社無干」等事項,說明租金、限期、擔保人等細則。     「土目、土官」:土官之制設,於荷蘭時期,明鄭清治沿用,康熙年間稱為土官,1748年(乾隆13年)後通稱土目,1887年(光緒13年)改為頭目。其職對內管理社務、約束社眾、發給口糧,對外代表番社,處理漢番事務。     古文書中的「給契、給字、給出、給發、給付、給授」,意指將土地標的物交出,是賃貸的一種契約,通常保留了收大租或地基銀的權利。給墾批,與「招耕字」、「給佃批」、「招稅地基字」的意思相同,為給出田園土地,供佃人耕作,或地基供建築,並收取佃租。為擔心雙方租佃約定,空口無憑,因此白紙黑字,作為憑證。     峰仔峙社(Kypanas或Kipanas)在水返腳。Ki是語冠詞,峰仔峙即panas的音轉譯名,又有作蜂仔峙,甚至簡略為峙社。在1770年(乾隆35年)之前,蜂仔峙一地,本是金包里、大雞籠、三貂3社共有的鹿場,因被鄰番引佃侵墾,經控官後始得定界歸還。     清治時期,中國移民、臺灣原住民之間,由先是墾租土地的業佃關係,以後發展成一系列複雜的買賣、給墾、贌租、典押、胎借、找洗等等複雜的民間契約行為,這些契約文書,通行於臺灣時間長達約240年,直到日治時期,採用新法律,方告停止使用。     這批古文書,不僅為臺灣社會經濟史研究,保存了豐富的史料,舉凡業佃關係、佃租價、生產力、當時物價、水圳開發等經濟活動,均有相關資料;並且,對於研究土地開發史中的番、漢族群關係,也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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