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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娘、于娘立「典口糧租字、添借銀字」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瑞娘、于娘立「典口糧租字、添借銀字」,書寫於1826年(道光6年)、1861年(咸豐11年),創作者為2名峰仔峙社的平埔族婦人,文件尺寸為45cm X 40cm,內容述及當時地主、佃人的租佃、口糧典當、資金添借相關事宜。目前由國立臺灣博物館典藏。     瑞娘立「典口糧租字」內文,先提及「有承租遺下應得口糧栗,佃人劉敬章口糧粟叁石,坐落土名溪洲寮庄」,交代標的、標的數量、標的位置;再述及自己有資金周轉的需求,因此「送就與楊清風觀出首承典,三面言議」,並約定限期、擔保人等事項。由陳世達代筆。     于娘立「添借銀字」內文,則是記述資金添借事宜。由潘昭明代筆。     典,指質押土地、或其附屬的權利,抵押給典主(債權人),作為債權的保證;典主可直接以該抵押物的收益,充當利息。口糧,即配給的俸祿米。     由於,典(質押)、胎(擔保)的區分,不是很清楚,常有人把典寫成胎、胎寫成典,也有人把典、胎合用,而寫作典胎契約,只有從實際內容來讀,才能分辨該文件是典、還是胎。     峰仔峙社(Kypanas或Kipanas)在水返腳。Ki是語冠詞,峰仔峙即panas的音轉譯名,又有作蜂仔峙,甚至簡略為峙社。在1770年(乾隆35年)之前,蜂仔峙一地,本是金包里、大雞籠、三貂3社共有的鹿場,因被鄰番引佃侵墾,經控官後始得定界歸還。     清治時期,中國移民、臺灣原住民之間,由先是墾租土地的業佃關係,以後發展成一系列複雜的買賣、給墾、贌租、典押、胎借、找洗等等複雜的民間契約行為,這些契約文書,通行於臺灣時間長達約240年,直到日治時期,採用新法律,方告停止使用。     這批古文書,不僅為臺灣社會經濟史研究,保存了豐富的史料,舉凡業佃關係、佃租價、生產力、當時物價、水圳開發等經濟活動,均有相關資料;並且,對於研究土地開發史中的番、漢族群關係,也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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