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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頒布54年度蝦皮統銷期間零售管理辦法-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據《馬祖日報》53年11月3日報導指出,1964年(民國53年)馬祖戰地委員會頒布下年度的蝦皮零售管理辦法,辦法規定馬祖商店或攤販須經過縣政府核准,取得海產商登記證,章照納稅履行商會會員義務的商民,才能經營蝦皮零售。如無零售證的商店或攤販經營零售蝦皮者,一經查覺,無論數量多少,除沒收當場所有之貨品外,其商店應受停業一個月或處以六百至一千元的罰鍰。並且各零售蝦皮商戶還須遵行下列事項: 「一、各商戶零售蝦皮,一律向縣商會統購批發,不得直接向任何蝦皮生產漁戶購買。且須持有商會出具的統一發票。故違者得勒令停業或吊銷零售證。 二、應市蝦皮應購用統一規程的膠袋盛裝,此項膠袋可向商會購購。 三、所經售的蝦皮,應開具統一發票,交由購物人收執。違者依照“馬祖地區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論處。 四、蝦皮零售商店不得與其他類商店利用非法方式串通,私相買賣。違者除沒收當場所緝獲的蝦皮外,雙方均予以照章議處。 五、縣商會應適時派員赴各零售商店指導作業。」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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