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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地政務委員會頒布蝦皮統銷期間管制辦法-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1964年(民國53年)馬祖戰地委員會除頒布下年度的蝦皮零售管理,也頒布統銷管制辦法,據《馬祖日報》53年11月3日報導指出,規定範圍包括蝦皮生產漁戶遵守事項、隨身攜帶零星蝦皮出境軍民注意事項、郵寄蝦皮規定和非法轉讓、抵押、壟斷、屯積、偷運,懲處規定及檢舉人獎金標準等項目,內容如下: 「一、各蝦皮生產漁日應遵守事項: (一)、依約售與承包商人統一運銷。 (二)、依法供應連江縣商會統購零售。 (三)、不得與其他任何商人或非商人私相買賣。 (四)不得假籍任何名義利用非法方式,企圖違反統一運銷與統一零售規定。 (五)、凡出售與承包商或商會之蝦皮,均應適時通知漁事組長。 (六)、出售零星蝦鮮,須視購買者當日的食用量為限。 二、隨身攜帶零星蝦皮出境軍民應行注意事項: (一)、每人攜帶量不得超過五市斤。 (二)、所攜帶的蝦皮、限以『連江縣商會』特製之膠袋包裝者為準。 (三)、須取得本區零售蝦皮專用統一發票收執為憑。 (四)攜帶之蝦皮數量、等級,應與所持發票相符合。 (五)、出口時須出示專用發票并接受經檢人員查驗。 (六)、經檢人員對出境軍民所攜帶之蝦皮,須經檢查認可後始得放行,並當場取繳所持之專用統一發票,交由稅捐所收存。 三、郵寄蝦皮規定事項: (一)、郵寄蝦皮包裏每月每戶(軍人按月、民眾按戶),祇准托寄一次,每次限寄一包,重量限為五市斤(如係一市斤裝,可寄五包)。 (二)、托寄時,寄件人必須填寫登記表,並交附出售商店專用發票存查,否則不予托寄。 (三)、軍郵局收繳的統一發票,應按月送交稅捐所收存。 四、凡有私相受售、轉讓、抵押、壟斷、屯積、偷運者一經查覺,視同走私,除沒收所緝獲得全部蝦皮外,并另予處罰: (一)、蝦皮業漁民,第一次停止出海作業三天;第二次停止出海作業七天;第三次停止出海作業十五天。 (二)、連江縣所轄境內之商人,第一次多以新台幣二千至一千五百元罰鍰;第二次勒令停業,如屬轄境以外之行商,則驅逐出境。 (三)、一般軍民,屬軍人身份者,交憲兵隊處理;屬民眾身份者,交連江縣政府處理。 (四)、行駛台馬間的商船船員,函請有關單位勒令其停航台馬線。 (五)、艦艇台馬交通船之人員,另予依法議處。 五、沒收蝦皮,無論數量多少,悉數交由承包商收購,所得價款,全數充作獎金,其獎金分配辦法是: (一)、如經人舉發所查獲者,其蝦皮所值價款,指撥舉發人百分之六十;其餘作為查獲機關工作人員獎金。 (二)無舉發人而查獲者,全部價款指撥查緝機關工作人員獎金。 (三)、凡查獲違反管制之蝦皮案件,一律交由經濟檢查組按規定處理,不得私行呈報。 (四)、查緝違反管制蝦皮案件,應配合經檢組派員辦理為原則,如因時間關係無法通知時;查獲後應送交經檢組處理,其獎金百分之二十指撥為經檢組作業費,其餘全部歸查緝人員所得。 六、島際間(白犬、東引鄉)販運零售蝦皮,應逕向商會批購,並按一般漁產品出境,向綜合作業組辦理島際間出境手續。」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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