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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頒布馬祖地區收音機使用管制辦法-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為有效執行及貫徹收音機管制,防止地方軍民收聽中國的宣傳統一的廣播,1966年(民國55年)由馬祖政委會頒布管制辦法,通令於各單位與地區民眾辦理,據《馬祖日報》55年2月6日報導指出,內容要點如下:「 一、耳機不准使用,各單位私人存有耳機者,應由各單位收繳封存保管。 二、礦石收音機嚴禁裝置使用,禁止利用通信器材修配,如有違反規定,除收音機沒收外,當事人嚴予議處。 三、凡公私有收音機,其高度在十一公分,寬度在十九公分分以下者,一律不准使用。 四、凡檢查合格公有收音機,其使用應指定專人管理,應設置公共場所,收聽聲音不得太小,使用收音機其音量須在十公尺外能聽見為原則。 五、凡駐守本區公教員工及居民由台返馬時,一律不准帶任何型式收音機及零件入境,違者沒收議處。 六、凡公私有收音機及使用證明卡,不得轉借(讓)民間使用,一經查覺除沒收外富事人嚴予議處,各級主官(管)受連帶處分。 七、凡收聽匪偽廣播者,一經查覺,除沒收收音機外,當事人依法嚴辦,各級主官(管)如知情不報則受連帶處分。 八、各單位除公置收音機以供員工娛樂外,個人一律不准申請購置。本地區民眾絕對不准購置使用各型收音機,由各級政府隨時檢查,適時查禁。 九、駐軍官兵調離本區時,各機關民間團體及個人,一律不准私自收購轉型收音機,違者沒收議處。 十、私有之收音機使用證明卡,其個人奉調返台時,先由各單位主官(管)收繳出據放行,將證明卡轉報政委會注銷。」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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