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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推行家庭教育辦法-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依據教育部頒布的推行家庭教育辦法,連江縣政府在1968年飭各級學校並規定,各級單位學校應遵照規定,擬訂計劃進度,積極推行家庭教育,並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中旬,分別檢討實施成果,及將辦理情形報備,並且在各鄉、村公所則要透過民教幹事、村幹事,協同當地教育機關團體加強執行。根據《馬祖日報》57年12月2日報導指出,該辦法分別規定高級中學與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不同辦理事項,內容如下:「 一、高級中學 1.家政管理指導。 2.孝親事長和姻睦鄰之指導。 3.尊師重道,敬老尊賢之指導。 4.家庭醫藥衛生指導。 5.家庭副業及職業技能指導。 6.家庭實行新生活指導。 7.體育及康樂活動指導。 8.美化環境及庭園佈置指導。 9.兒童教育指導。 10.育嬰指導。 11.家庭教育問題之指導。 12.家庭教育講習會。 13.家庭教育公開講演。 14.各項家事比賽。 15.懇親會。 16其他辦法 二、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應在學區內辦理下列事項四種以上 .家政管理指導。 2.孝親事長和姻睦鄰之指導。 3.尊師重道,敬老尊賢之指導。 4.家庭醫藥衛生指導。 5.家庭副業及職業技能指導。 6.家庭實行新生活指導。 7.體育及康樂活動指導。。 8.兒童教育指導。 9.育嬰指導。 10.婚姻指導。 11禮俗改良指導。 12.美化環境庭佈置指導。 13.選拔並介紹模範家處。 14.各項家事比賽。 15.家庭訪問。 16.懇親會。 17.母姐會。 18.其他。」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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