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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地方藥商簽訂自清自律公約-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1969年(民國58年)為維護全體軍民的健康,連江縣衛生院與地方警察局、稅捐所共同訂定取締偽藥、劣藥、禁藥實施辦法。制定取締辦法之外,在衛生院的主持下,地方藥商也簽訂自清自律公約。據《馬祖日報》58年8月12日報導,該公約內容如下:「 (一)整理藥房內之藥檢查是否有偽、劣、禁藥應自動清查,以免受取締。 (二)藥房場所及藥櫃應整頓整齊,時常保持環境衛生及清潔。 (三)發現來源不明或涉疑藥品應隨時以電話,或投函向衛生院、鄉公所、警察局檢舉。 (四)購進藥品係本國製品,或外國製品必須詳細檢查,藥品中有無內政部或省衛生處審核登記許可第字號,否則即係偽藥,依法予以取締。 (五)購進藥品,應有採購申請品名單及出售藥商統一發票,或清單及稅單等憑證,不得有違法進口銷售情事。 (六)抗生素類藥品及細菌製劑應依藥典規定儲存保管以免失效用。 (七)安眠藥劑及麻醉藥品,應依照醫師處方調配,不得擅自銷售。 (八)藥品不得受日光直接照射或曝晒,應設置遮光設備以確保藥品質且濕度亦應注意糾止,對藥品有效期間及變質情形,應隨時注意檢查處理。 (九)麻醉或毒劑藥品,應設專櫥加鎖儲藏,並標明麻醉或毒劑藥品字樣,儲存出售麻醉或毒劑藥品,應另設帳簿登記,以備檢查。 (十)各藥商如有聘請之藥劑師,或中西醫師,應經常到藥房負責執行管理藥品業務。」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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