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回到頂部

時空旅行社|國家文化記憶庫2.0線上策展平臺

::: 登入
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頒布建漁船發展漁業改善民生方案-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馬祖政務委員會為發展馬祖地方漁業,改善地方民生,於1970年(民國59年)訂定增建漁船發展漁業改善民生方案,鼓勵地方籌組漁撈合作社(或公司)及貸放漁船兩部分,據《馬祖日報》59年1月12日報導指出:「 一、籌組漁撈合作社(或公司): (一)組織:依據合作社法,或公司法組成之。 (二)籌組完成期限:預計民國五十九年三月三十日前。 (三)設備:興建20至40噸級大型機動漁船5至10艘(含網、具)發展遠海漁業。 (四)造船期限:民國59年7月10日前完成。 (五)創辦資金來源:所需資金預計一千萬元(係以最高目標計艘船計算,每艘含網具及第一次出海作業費用約一百萬元)。 1請農復會低息長期貸款四百萬元(己洽得原則同意) 2請輔導會榮產品供銷中心投資三百萬元(已接洽原則同意)。 3地區漁、農、工、商集資三百萬元。 (六)船員來源: 1技術人員:向臺灣徵求技術人員上船作業(每艘以2人為原則)作技術指導。2一般船員:以本區貧苦無船漁民為對象(以每艘10人為原則)作為勞務股。 (七)作業區域:在不妨礙軍事安全原則上,遠離本防區背敵方面警戒線之外,至臺灣海峽、澎湖等海域日夜連續作業,並以基隆港為寄港。 (八)漁獲物處理:乘寄港之便,近在臺銷售,所得價款除必要開支外,悉數匯回馬,以助長地方經濟繁榮。 (九)還款暨分紅:凡貸款者,按貸款償還辦法,在漁獲物收入項下依規定分期償還,至投資者之盈利分配悉照組織章程所訂辦理。 (十)附則: 1政府視狀況予以行政及經費支援。 2本案係採勞資合營,施行後可解決80戶(每戶5人)400貧苦無船漁民生活。 二、貸放漁船: (一)新造漁船:由本會先行撥款30萬元,建造5噸級20馬力機動漁船二艘。(二)承辦單位:連江縣漁會及信用部。 (三)完成期限:限59年3月底前貸放完畢,以應鯧魚汎季之作業。 (四)貸款對象:南、北竿鄉最迫切需船之貧苦漁民各一艘,每艘以八戶為原則,每戶人口平均以5口計算,可解決40人生活(2艘可解決80人生活) (五)還貸辦法: 1在漁獲物售價中,酌予分批收回,至還清為止。 2在貸款未還清前船權仍屬政府。 三、貫徹“漁者有其船” (一)政府爾後政府逐年編列年度預算,造船2~3艘船貸放。 (二)飭連江縣漁會爾後逐年編列預算造船1~2艘貸放。 (三)鼓勵漁民自行增建漁船。 (四)向各有關機關爭取貸款,或補助建造漁船,及漁業上之各項改良。」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原始連結
收藏展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