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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防衛部頒布國防部訂頒的「戡亂時期臺灣與金馬地區往返申請處理辦法」馬祖地區作業程序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此物件為中華民國馬祖臺灣地區往返同意書,為2017年《馬祖民俗文物館展示文物提昇計畫》向馬祖鄉親徵集之戰地政務期間出入境相關證件,現收藏於馬祖民俗文物館。 1972年(民國61年)由國防部提出相關台灣馬祖往返申請規定,由防衛部負責由馬祖地區前往臺灣在六個月內返回馬祖地區者之核定及其有關事務之執行。有關核轉機關:公教人員及其眷屬、軍人眷屬,由主管單位核轉,一般民眾由連江縣警察局核轉。 防區軍中編制外聘僱人員及臨時僱用員工,服務期滿或解雇者,申請臺灣馬祖地區出(入)境,應檢附申請書一份,兩寸半身照片兩張,由所隸單位逕呈防衛部辦理。人民團體因特殊事故赴臺者,由其主官機闕依規定作業程序送由連江縣政府核轉。 安全查核機送:公教人員及其眷屬、軍人眷屬,由核轉機關主管單位負責查核。一般民眾,循行政系統,由村、鄉負責實施安全查核,經連江縣警察局負責複核,並填註調查情形。防區軍中編制外聘僱人員及臨時僱用員工,由防衛部政四科查核。人民團體,由連江縣政府查核。規定中說: 申請出境人未滿法定年齡者(男未屆滿二十歲,女未滿十八歲)須由監護人填具同意書兩份,並簽名蓋章由核轉機關同申請文件呈防衛部核辦,凡已婚夫婦須徵詢相互同意。凡役男申請出境時,應填具保證書兩份併呈,保證當事人應按檢查或徵召所定時間回馬應召。如有違反,應依臺灣地區役男及後備軍人管理法第十九條之規定接受法律制裁。 凡出(入)境保證之商號(或個人)每次以保證兩人為限,在被保證人未返回前,不得再保他人,被證人在臺馬之一切行為,保證人應負完全責任。 關於遺失申請補發,必須刊登作廢啟事後檢呈該項報紙一全份,填妥申請保證書一份,(原保證人仍有效)檢附照片三張(單位兩張,在反面書寫姓名,以一張粘貼於證書上)及工本費呈報防衛部核辦。如逾期申請延期:往返許可證之有效期間,自發證之日起為四個月,如因故逾有效期間(不論成行與否),得於有效後半個月內,向防衛部辦理延期加簽,(遠道可附足掛號回郵郵寄辦理),但以一次兩個月為限。上項人員已前往目的地,如因故逾六個月,尚未返原申請地,除應在逾期前照本作業程序有關規定之手續,再行重新申請許可證外,防衛部並通知其核轉機,並副送警備總部及連江縣警察局。 防衛部規定:凡持有防衛部核發之出(入)境許可證,可在有效期內,往港指部登記,遇有船期,再持往聯檢組查驗後出境。鑒於防區因交通困難,運輸能量有限,凡對民眾申請出(入)各及應詳加調查,視需要得予適切之管制。凡往返東引馬祖地區之公教人員及眷屬,軍眷與一般民眾,仍沿用連江縣政府現行之島嶼證使用有關規定。如以「觀光」為由申請出(入)境者,概不受理。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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