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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頒布貸款種植及收購高粱用款實施辦法-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1972年(民國61年)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為加強高粱推廣,與農復會協調貸給本地區購種高粱專款二百萬元,作高粱種籽,肥料以及獎勵農民大力推廣高粱之費用。由農復會匯撥給主辦單位馬祖酒廠,此2百萬已在臺灣銀行馬祖分行設立專戶保管使用,並由政委會頒布貸款種植及收購高粱用款實施辦法。 據《馬祖日報》61年4月8日報導,《貸款種植及收購高粱用款實施辦法》內容如下:「 一、本地區各鄉村農民,凡種植高粱之家戶,均可申請貸款。 二、種植高粱面積二十五平方公尺者(即甘薯苗一千株)准申請貸款一千元整。 三、申請開墾種植高粱者,每開墾二百五十平方公尺,可另加申請開墾貸款一千五百元。 四、貸款期限為三年,每年以酒廠收購各該貸款戶之高粱價款抵付貸款本息。 五、收繳高粱之價款,應先付應繳之利息,餘款償付本金。 六、借款利息,定為月息五厘,即每千元每月付息五元。 七、該項貸款,專為種植高粱之用,申請核准貸款農戶,經查如有移作其他用者,應即將貸款及應付利息全數追回。 八、申請核准貸款戶,種植高粱如因天災非人力可能抵抗之損害,而未有收成經查屬實者,貸款期限可申請延期,但無論收成如何,最長限期為四年,借款人必須將本息全數償還。 九、凡申請貸款,應先填具申請書一份,並依據馬祖地區本年度所頒發之推廣高粱種植實施辦法規定,由所屬村長證明申請屬實後,送各鄉公所初審,再逕送農會複查並簽註審查意見後,送馬祖酒廠核辦。 十、此項專業貸款,均為信用貸款,除所屬社團應負保證責任外,申請戶並應覓取保證人二人。 十一、申請貸款人,申請所貸之款,經馬祖酒廠審查後,無論核准與否,均應通知申請人,並副本通知有關單位。 十二、凡核准貸款者,接到馬祖酒廠通知後,應即辦理貸款手續。 十三、申請貸款農戶,所生產之高粱應全部送交馬祖酒廠收購,不得私自留用,或售賣他人。 十四、馬祖酒廠收購高粱之價格,每年將由政委會核定後,通知各農戶。這項辦法即日付諸實施。」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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