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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頒佈地區對非馬祖酒廠所產酒類進口管理處理辦法-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按臺灣現行財政體制,菸與酒均列為公營專賣,為財政收入主要財源之一。而為維護公營專賣政策,保障政費財源,防止外來酒類進口,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於1972年(民國61年)正式頒佈「地區對非馬祖酒廠所產酒類進口管理處理辦法」,並於發布日起起實施。 據《馬祖日報》61年5月24日報導,該辦法規定:「凡非『馬祖酒廠』所產之酒類,除物資供應處統購臺酒者外,一律嚴禁進口。 今後凡查獲擅自攜帶入境之酒類,除規定限額外,即予沒收,並送馬祖酒廠按製造成本給價,馬祖酒廠認為沒收的酒並不亞於該廠品質,可換裝或加工改製,將易名銷售。 酒類製造成本馬祖酒廠規定如下: (1)高梁酒,按煙酒公賣局規定,每公斤十五元八角。 (2)藥酒,以中藥材泡製之藥酒,每瓶三十二元(六百公分裝)。 軍民今後攜帶入境自用之藥酒,每人每次不得超過兩瓶(六百公分裝)政委會規定市面既經進口現存之非『馬祖酒廠』所產之各種酒類,除台產酒類外,一個月內銷售完畢,逾期一經查獲,即予沒收。」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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