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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連江縣政府訂護林獎懲辦法-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連江縣政府為遵照馬祖防衛司令官兼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主任委員維護樹木之指示,於1974年(民國63年)特釐訂護林獎懲辦法,以杜絕軍民頻繁攀折花木的情況。 據《馬祖日報》63年3月8日報導指出,「連江縣政府表示,如發現任意攀折或砍伐林木,及時向警察局或鄉村公所檢舉,而捕獲或直接扭送警察局及分駐所法辦者,將核發獎金一百至一百五十元。而對砍伐樹木之人員懲罰如下: 一、 初犯科罰鍰新臺幣一百元。 二、 再犯,每再犯一次,加科罰鍰新臺幣一百元。 三、 倘上項犯者連續犯五次(含五次)者,由警察局移送縣政府軍法室偵辦。 四、 上項犯者如係十六歲(含十六歲)以下少年兒童者,科罰其法定監護人。 五、 倘上項犯者,無法繳納罰鍰考按刑法規定,折服勞役或改處拘留。 六、 上項犯者,如係救濟戶,除按上項懲罰處分外,並取消其救濟。 七、 上項犯者,如係營商者,除按上項懲罰處分外,並停止營業五天,每再犯一次,增加五天。 八、 上項犯者,如係漁民,除按上項懲罰處分外,並禁上出海作業五天,每再犯一次增加五天。 九、 上項犯者,如每一村在一個月內被他人發現檢舉五人者,該村村長、副村長、勤區警員、幹事,各予申誡,如緝獲五人以上至十(含)人者,著予記過一次,如超過十人以上者,村長、副村長、勤區警員、幹事,各予記大過一次,本村幹部查獲而送法辦者不在此限。 十、 上項犯者,如每一鄉在一個月內緝獲其鄉民十人者,該鄉鄉長、副鄉長、建設幹事,各予申誡,如緝獲十人以上至十五人(含),各予記過一次,如緝獲十五人以上者,該鄉鄉長、副鄉長建設幹事,各予記大過一次,由各該鄉村幹部查獲而送法辦者,不在此限。 十一、 各國(分)校查獲學生人數,其校長(主任)之議處比照第九項辦理,寒暑假期間不在此限。 十二、 名行政單位駐在區域,如查知被攀折或砍伐林木三次(含)以上,其主官(管)得視情節輕重核處。」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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