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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訂頒公勞保醫療實施辦法-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連江縣政府為奉行國家醫療保險政策,改善地區醫療作業設施,維護民眾健康,於1974年(民國63年)特訂頒公勞保醫療實施辦法,並自1974年7月1日實施。據《馬祖日報》63年6月25日報導指出,該辦法之施行對象及作業範圍內容如下:「 一、 公勞保醫療實施的對象,為全縣參加保險之公教人員,以及參加保險之各業工人工友。 二、 作業範圍包括一般門診醫療、住院醫療、一般體檢及特定體檢、傷殘等級鑑定及證明、接生及產前產後檢查訪視、診斷證明出生死亡證明之填發。該項作業由衛生院及各鄉公所擔任,並由馬祖八六二軍醫院及該院所屬北高分院支援作業。 該辦法之其他一般規定內容如下: 一、凡參加公勞保人員就醫、應赴指定醫院診所就醫。 二、就醫人員一律免繳掛號費。 三、就醫人員必須攜帶國民身份證、私章及免費醫療單,至指定醫院掛號就醫,急診不克攜帶資料者,就診後補送。 四、作業單位因限於設備無法確定診斷之患者,應洽支援單位協助或囑患者赴臺就醫。 五、直接赴軍醫院或北高分院就醫之公勞保人員,應以急診為主,否則各該院可予拒診。 六、各參加保險之單位,應將其本單位參加公勞保人員列冊,函送各診療院所並為馬祖八六二軍醫院及北高分院。以為參考。 關於會計作業,連江縣政府訂頒的辦法,亦作以下幾點說明: 一、以衛生院為結報單位,每月月底將全月各項費用向中央信託局及勞保局結報。 二、在台銀馬祖分行設立專戶,每月中央信託局及勞保局核發各項醫療費,應予存入銀行專戶。 三、在馬祖八六二軍醫院及北高分院就醫之公勞保人員,其經費結報由衛生院分別協調辦理。 四、衛生院應將每月收費情形列表呈報縣府核備。 五、醫療費收入,除百分之十作為衛生院作業費外,餘全部解檄縣府為規費收入,作為醫療作業之用。」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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