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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訂頒查禁民間收購軍用油料辦法-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馬祖戰地政務委員為配合地區國軍維護軍實政策,杜絕民間和購軍用油私用,1973年(民國62年)訂頒查禁民間收購軍用油料辦法。據《馬祖日報》62年8月15日報導指出,該辦法中明示查禁範圍:「各項軍用汽油、柴油、煤油、暨其他附屬油料(惟經政委會轉報上級核准有案之價購軍油不在此限)。 政委會並在該辦法中,對各單位責任區分指示如下: 一、各鄉村應於每屆鄉務會議暨村民大會中,由主席人員特為強調提示,並不時檢討各鄉村之推行成效。 二、汽車行暨地區各類型車輛使用人,各炊爨家戶,應自我樹立守法風範,切不可因貪一時之更宜,為收購軍油而蹈法網。 三、漁會信用部對購買漁油數量與出海作業次數不平衡之漁船應加注意,並主動向警察機關提供資料。 四、物資供應處對各項民用油料,應酌備存量,俾隨時供應民需。 五、警察局廣佈縣民,鼓勵告密,檢舉對問題家戶及車輛使用人,由管區警員特加注意,並勤查勤訪,此外,查有私購軍油實證情節輕微者,由警察局自行裁處,情節重大者,應追究其來源,並移送軍法懲辦。 於該辦法中,政委會並責成縣政府,將價購軍用油料之分配,抄送副本至本區憲警單位,並對重大私購軍油案件之審理,以及推行本案功過人員獎懲之建議。」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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