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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訂頒「馬祖地區國民中學畢業學生保送師專實施辦法」-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馬祖政委會於1979年(民國68年)訂頒「馬祖地區國民中學畢業學生保送師專實施辦法」,每年選出4名由中國救總及臺北市府資助的師專保送生,以期為馬祖地區培養師資。 據《馬祖日報》68年10月18日報導,該辦法條文如下:「 一、為培養地區健全師資,鼓勵青年從事教育工作,並配合地區國民小學實際需求員額,特訂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申請保送,以馬祖籍國中應屆畢業生為限。 三、應地區師資之實際需求。每年保送以四名為原則,所需公費於每年申請保送升讀師專名額計晝時,由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支援三名,臺北市政府支援一名。 前項保送名額有增加時,應先協調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或臺北市政府。 四、凡國中畢業生,其原畢業成績學業總平均達八十(含)分以上,操行及體育成績乙等以上,未曾受記過以上處分體格健全者,得申請保送並須參加甄試。 五、申請保送學生年齡,不得超過十八歲。 六、申請保送學生,應填具申請表格、保證書,及繳送畢業證書、畢業成績單、戶口謄本、體格表等證明文件。 七、保送就讀學生,每學期學業成績七十五分以上,操行乙等以上者得申請助學金。 八、本辦法保送之學生,畢業後,必須返回地區服務五年,始可離開本區就職他地,在服務年限未屆滿前,不得以任何理由留台或調臺任教。如不遵守前項規定,應賠償公費及助學金,並扣發畢業證書。 九、保送之學生,於畢業後限一個月內,應返回本地區連工縣政府報到,按畢業成績高低及各校實際需求,辦理分發,不得私自要求指定學校。 十、本辦法自發佈日起施行。」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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