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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物資供應處公佈預收用戶空鋼瓶辦法-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馬祖物資處為減少煤氣受運輸影響的短缺現象、同步增加供應量,於1978年(民國67年)公佈預收用戶空鋼瓶辦法,辦理空憑回收的民眾可優先配氣。 據《馬祖日報》67年7月30日報導,該辦法要點如下: 「一、預收煤氣空鋼瓶,南竿地區由物資處派車赴各村接收,請各村公所協助辦理。北竿、莒光地區,由各分處協調鄉,村公所辦理,願否送交,或送交數量,均由用戶自行決定。 二、空鋼瓶收繳後,由物資處當場給予收據,俟該空鋼瓶送臺灌氣再運回馬祖,即通知交瓶之用戶,向該處辦理購氣手續,用戶憑煤氣銷貨單及空瓶收據領回瓶及煤氣。 三、預收空瓶之用戶,在可能範圍,或該瓶已裝煤氣來馬時,物資處將給予優先配氣,但如煤氣尚未運達,或庫存過少,則應由該處適當調配,用戶不得強行要求購氣,或將送繳兩個以上鋼瓶灌裝之煤氣,要求全部一次發還。 四、物資處預收或供應之煤氣鋼瓶,均可適用,不願通用者,請勿送交。 五、煤氣空鋼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物資處將不予接收: (一)非物資處供應煤氣用戶之鋼瓶。 (二)非物資處供應煤氣鋼瓶。 (三)煤氣鋼瓶不堪使用者,或噴寫自己姓名者。 (四)煤氣鋼瓶鏽蝕嚴重、漏氣、變形、或附件不全者。 該項辦法實施後,各用戶仍可繼續自由進口,但必須遵照政委會規定,不得以物資處所供應之空鋼瓶交商船自行購氣,如必須使用該處供應之空瓶運臺購氣,應先將該鋼瓶刷其他顏色(非黃色與藍色油漆),以資區別,並保證該鋼瓶爾後不再流回物資處。該處煤氣供應站預收之空瓶,或以空瓶換回之空瓶,不得移收非該處採購之其他雜色鋼瓶,以免混淆不清。預收之空瓶爾後發還實瓶,內裝之煤氣售價,與該處目前供應之煤氣售價用同。」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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