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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訂定國民住宅貸款細則-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1972年(民國61年)9月30日,《馬祖日報》報導指出,連江縣政府為了有效運用國民住宅貸款經費訂定貸款細則,針對建造工程與房屋修繕皆提出相關規定。另外公家機關單位的權責分配之原則,也清楚註明於細則中,「以連江縣政府為貸款資金之運用及本息償還與申請貸款額核定之單位,而各鄉公所則為貸款催繳與有關興建國民住宅工程監督完工報驗以及接受申請單位。相關聲請貸款及審核標準如下: 一、申請貸款人應先檢具工程藍圖、工程預算表以及施工說明書,呈報村辦公處逐級核轉連江縣政府核發建築執照。 二、申請貸款應填具貸款申請書五份,再檢具工程藍圖,工程預算表,施工說明書及建築執照等報請村辦公處,送連江縣政府核辦。 三、建築基地必須與土地所有權人辦妥法定手續,並附建地證明書(或租約)二份。 四、申請貸款人須提供有保證能力之商號一家或個人(兩人)為保證人,或具有適當之抵押品予以保證,才允受理。興建國民住宅貸款每戶最高額為新臺幣五萬元,不足之款應自備配合,不得移作他用。」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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